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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貸款業務卻遭提告詐欺!!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重獲清白!!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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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案件
08 - 14 ‧ 2025
遭前男友偷拍性影像,律師助力成功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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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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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貸款業務卻遭提告詐欺!!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重獲清白!!
詐欺案件
03 - 26 ‧ 2026
案件類型: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交付帳戶
判決結果:不起訴
小陳是一名
30
多歲的男子,某天接到一通陌生來電,對方自稱是從事貸款相關業務的人員,表示只要協助提供銀行帳戶,就可以協助美化金流輕鬆完成貸款。小陳一開始雖然心存疑慮,但在對方不斷遊說以及對方也提供了相關公司文件以茲證明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資料提供給對方使用。
不久之後,有被害人小林因誤信詐騙集團話術,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小陳所提供的帳戶。該筆款項隨即被轉出,造成小林財產損失。事後小林察覺有異,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追查後,發現款項流入小陳的帳戶,因而將其列為涉嫌協助詐欺的對象,移送地檢署偵辦。
沒有遇過此類情況的小陳嚇壞了,於是便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協助,希望律師可以幫助他,還他一個清白。
(
律師主張
)
被告客觀上雖有交付他人金融帳戶資料行為,尚須於行為時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該人將持其所交付帳戶資料向他人詐取財物;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交付帳戶資料,則被告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
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批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僅以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
本案被告因身上揹有多筆債務,經濟一時陷於困窘,急需金錢周轉,在一時失慮情形下,誤信為辦理貸款需求之正當用途使用而交付帳戶資料,並無任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懇請檢察官惠賜不起訴處分。
(
案件結果
)
經過本所林健群律師積極協助提出相關證據、辯護後,檢察官認定被告確實並無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嫌疑,最終對其做出了
不起訴處分
。
經歷此次事件小陳也深切反省自己的失誤並向律師表示自己以後再也不敢了。
(
相關法條
)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
:
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
: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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