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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出真相卻被告妨害名譽?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重獲清白!!

其他刑事案件

04 - 02 ‧ 2026

案件類型:妨害名譽、誹謗、公然侮辱
判決結果:不起訴

 
  • 小美與小王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分手後,小王曾對小美為強制猥褻行為,小美身心皆受到很大的傷害,遂提起刑事告訴。該案經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小王有罪確定。
    事件過後,小美基於自身經歷,為提醒他人避免再成為性犯罪的受害者,遂於社群網路上分享自身遭遇,希望藉此提高大眾警覺。
    未料,不久之後,小美竟收到警方通知到案說明,始知小王反過來以妨害名譽為由對其提出告訴。案件經警方詢問後,並移送地檢署偵辦。
    小美對此深感不解與氣憤,認為自己僅係據實陳述過往經歷,並無任何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卻反遭提告,遂前往律師事務所尋求協助,盼能釐清責任、維護自身權益。
 
  • (律師主張)
  1. 本件告訴人確實有對被告為妨害性自主行為並有法院判決確定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故被告發布之貼文並非憑空杜撰。
 
  1. 性侵害案件侵害他人之性自主權,為社會大眾所矚目,與公益高度相關,被告對此可受公評之事,自可為適當之評論,而受憲法言論自由權所保障。
 
  1. 告訴人主張被告惡意將其所歸還之【壓轎金】扭曲為詛咒之物,惟查,告訴人於歸還物品時,並未告知其中包含紙錢;且被告當場即曾質疑為何物品內有紙錢,並指出其帶有尿騷味。由此可見,被告係基於當下所見所聞而為相關表述,並非蓄意捏造或扭曲事實,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同。
 
  • (案件結果)
經過本所林健群律師積極協助提出相關證據、辯護後,檢察官認定小美確實沒有妨害名譽的犯嫌,最終對其做出了不起訴處分,成功還小美一個清白。
 
  • (相關法條)
刑法第309:
一、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一、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
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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