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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前男友偷拍性影像!!被害人委任律師提告成功討回公道

其他刑事案件

09 - 07 ‧ 2026

案件類型:妨害性隱私、妨害秘密、損害賠償
判決結果:被告須給付原告新台幣25萬元

 
A與前男友交往多年,兩人過去也曾共同居住。交往期間,男子曾經使用小A的電腦,並登入自己的Google帳號。兩人分手後,小A原本以為彼此已經沒有關係。沒想到多年後整理電腦資料時,意外發現前男友的帳號仍然登入在自己的電腦中。進一步查看後,小A赫然發現,前男友竟曾在兩人交往期間,未經她同意,以拍照、錄影等方式,偷偷拍攝她的手部、腳部、胸部、生殖器官、裸體,以及僅穿著內衣褲等影像。A直到多年後才知道自己曾遭到偷拍,除了受到相當大的心理衝擊,也因此對過去曾經存在的感情與信任產生嚴重傷害。
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小A決定委任律師協助再對前男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的告訴。
 
  • (律師主張)
  1. 被告於兩造交往期間,接續對原告竊錄如起訴書所示之性照片及性影像等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業經其於刑事偵查程序所承認,並向原告提出道歉信,其故意之侵權行為,堪以認定。
 
  1. 被告乃智識正常之成年男子,竟為逞一己性慾,對原告為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及隱私部位之犯行,且手段包含拍攝兩造性交過程、原告之生殖器、全裸體、僅著內褲之半裸體、臀部、背部、腳部等隱私部位,不僅斲傷原告對於過去曾深愛0伴侶間之信任感,更造成原告所受心靈創傷,相當深遠。
 
  1. 原告自發現遭被告無故竊錄性影像與性照片以來,身心狀況不佳,遭就讀學校列管輔導,並接受個別心理諮商,此有原告之心理諮商摘要表可稽。又原告生性內向,個性相當害怕為他人帶來麻煩,且在諮商過程中,遲遲無法將情緒舒心表達並面對心理諮商師,現今僅能靠家人與友人之談心與協助,維持其情緒之正常疏導。再參諸本件雖非屬妨害性自主之性犯罪,然被告所竊錄之影像及照片亦與性相關,原告所受創傷與擔心外流之害怕程度,實與一般妨害秘密案件有別,其痛苦經驗原難淡忘,原告之日常生活中,恐不時於腦海閃現該等性照片與性影像畫面,並因而產生焦慮、恐慌、憂鬱甚或自我否定等負面情緒,再因而導致人際交往等方面之廣泛性影響,且該等負面影響往往持續數年甚且數十年,而為被害人一輩子揮之不去之夢魘,必須仰賴至親、摯友抑或是專業醫師、心理師之傾聽、陪伴暨專業諮詢方能(稍予)改善。
 
  • (案件結果)
本案經過本所林健群律師及黃妘晞律師的極積舉證並協助提出告訴,法院判賠小A的前男友須給付小A新台幣25萬的賠償金,成功替小A討回應有的公道。
 
 
  •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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