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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交保等於無罪?? 那些關於羈押交保的二三事

其他刑事案件

10 - 24 ‧ 2024

相信各位一定有在電視、網路平台上看過類似這樣的新聞標題;被告涉嫌XX案件…今日法院裁定被告以X萬元交保。這時候就會看到不少民眾會留言: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台灣是犯罪天堂這樣罪嫌重大的人只要花錢就可以無罪釋放…。究竟什麼是交保?難道交保就等於無罪嗎?以下聽我娓娓道來。
 
  • 到底什麼是交保?
要說交保不得不先說明什麼是【羈押】所謂的羈押是將被告拘禁於一定處所(通常為看守所),以防止被告在訴訟程序中有逃亡、滅證、串供或反覆實施犯罪,使偵查、審判可以順利進行的強制處分,而所謂的【交保】(在法律上稱具保),是一種代替羈押的手段。在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沒有上述逃亡、滅證、串供等可能,沒有使用羈押的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必要時,就可以命其具保,讓被告繳納一筆保釋金做為羈押的替代方案。
 
  • 交保就等於無罪嗎?
所謂的交保與羈押其實都不是最終的判決結果,都只是在訴訟程序上的一個處分而已,是否起訴、是否有罪這都還是要等待後續進行偵查、審判才能知曉結果喔。
 
  • 羈押有時間上的限制嗎?最久可以押多久?
羈押時間的長短根據訴訟的階段、所犯罪名而有所不同。
 
偵查過程中的羈押時間與延長次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5項前段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所以偵查階段的羈押,每次羈押期間是2個月,最多只能延長1次,也就是2+2個月,如果羈押4個月還沒有起訴那就是要放人
 
審判過程中的羈押時間與延長次數:
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第5項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審判過程中可以羈押的次數比偵查中還要多很多,我們以非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罪名的被告為例,光是一審的羈押時間如果都押滿,第一次羈押3個月可延長羈押3(一次延長可押的時間為2個月),光是一審的羈押就有9個月之久了喔。
 
  • 受羈押的日數可以折抵刑期嗎?
根據刑法第37條之2第一項規定,在受到有罪判決確定後,受羈押的日數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喔。舉例來說A犯加重詐欺罪,在偵查過程中押了2個月,在審判過程中押了3個月,此時受羈押的時間則為5個月,假設A犯加重詐欺罪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折抵掉先前羈押的5個月,A實際上只需要服刑15個月就可以出獄了。
 
  • 我要如何爭取交保呢?
其實看完了本篇文章,相信讀者們一定能夠了解到,所謂的羈押其實就是為了防止被告有逃亡、滅證、串供或反覆實施犯罪的強制處分,所以該如何爭取交保當然還是需要讓法官相信被告沒有做上述行為的可能,那當然要讓法官相信必須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不可能只跟法官說希望交保那法官就會照做,所以遇到這種情況還是建議要委由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不僅可以協助釐清案情,還能針對案件進行陳述,引用法條、判例等,聲明無羈押的理由來爭取交保的機會喔!!
 
延伸閱讀: 親友被羈押禁見,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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