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和小美是一對夫妻,兩人結婚多年但因為雙方常常因為一些生活瑣事吵架導致感情越來越差,此時小美的腦海中也浮現了想要離婚的念頭,只是對於離婚的方式有哪些小美並不了解,於是小美便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協助…。
我國法定離婚的方式共有三種,分別是協議離婚(即民法第1049條所稱的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以及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一)。
離婚登記需要攜帶離婚協議書(需有兩位以上證人簽明)、戶口名簿正本、印章(或簽名)、大頭照,備齊相關資料後雙方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繳交規費後即可等待手續完成。但要特別注意的還是離婚協議書的部分,一定要有證人簽名才不會違反法律的要件,而協議書的內容也建議要約定的完善詳細一點,避免到最後婚是順利離了但可能因為子女扶養費、婚後財產分配沒有約定好導致後續又要對簿公堂,不僅費時也傷財、傷和氣,所以最好還是由專業的律師協助撰擬協議書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並非只要不愛了、不想繼續維持婚姻了就可以提出,事實上要訴請離婚還是需要符合相關法定要件的,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法定事由才能夠訴請裁判離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不行,離婚是強制調解的案件,法院都一定會先安排調解讓兩造雙方談看看,若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 我不符合法定的離婚事由那這樣是不是就注定沒有辦法離婚了?
事實上除了法律上所規定十種可以訴請離婚的事由外如果兩人真的出現了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1052條第2項)也是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喔,只是何謂【重大事由】仍需以個案的情況去進行判斷,建議有遇到這種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由律師協助評估、提起訴訟,這樣能夠成功訴請離婚的機會也會高上不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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