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因一時失慮竟趁朋友A女喝醉酒對其為性交行為,而事後A女便向小明提出了刑事告訴,在偵查期間小明非常的懊悔不僅向檢警承認犯罪也多次跟A女道歉並達成了和解,小明向A女表示希望她可以撤告自己真的知道錯了,而A女認為小明確實有悔悟之心也願意原諒她於是便在開庭的時候向檢察官說明了自己想撤告的意願,不料檢察官告知A女與小明,乘機性交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無法進行撤告,檢警還是會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
我國刑法將犯罪類型分成【非告訴乃論之罪】與【告訴乃論之罪】,而又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告訴乃論為例外。簡單來說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法條的最後一定會寫到:【…(法條內容),需為告訴乃論。】,所以反之若沒有特別明定那就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而讀者最關心的應該是兩者的差別是什麼?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被害人需要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進行偵查、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就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被傷害但沒有提出告訴,即使檢警得知此事也不會進行偵查,那當然法院也就不會進行審判。相反的,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不想提出告訴,檢警還是可以對其進行偵查、起訴,而後續法院也可以進行審判。
不行,從上述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說明我們可以了解到,即使被害人不想進行追究,但檢警、法院還是有權繼續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喔。
- 既然無法撤告,那我犯了非告訴乃論之罪是不是就沒有和解的必要了?
雖然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辦法撤告,但倘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被害人原諒,其實還是有機會能獲得緩刑或是緩起訴的機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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