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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全解析:一句話就能被告?從構成要件到實務難題,一次搞懂!

其他刑事案件

11 - 06 ‧ 2025

小美在社群平台看到前男友轉貼她與現任男友的合照,留言寫著:「這女人劈腿還敢出來見人?」小美氣炸,立刻報警提告誹謗罪。
沒多久,警方通知前男友到案說明。

對方回:「我只是說實話,憑什麼告我?」
到底這樣的留言,算不算犯罪?
又或者,如果只是私下罵人一句「你這王八蛋」,會不會被抓去關?
今天就帶你深入了解——
妨害名譽到底怎麼算、為什麼很多案子最後不起訴、以及實務上「一對一私訊罵人」為何不構成刑事犯罪。
 
  • 妨害名譽是什麼?
事實上妨害名譽並不是一個罪名」而是刑法裡的一個篇章,包含誹謗以及公然侮辱等,這邊就先針對比較常遇到的誹謗罪進行解析。
刑法第310條第1項明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來說,妨害名譽罪要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要件 說明
有「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例如說某人偷錢、劈腿、貪污等具體行為。單純罵「你這混蛋」屬侮辱,並非誹謗。
該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內容足以讓他人在社會上被輕視、貶低。
有「意圖散布於眾」 意思是「讓不特定多數人知道」。
主觀上有故意 行為人明知這樣講會損人名譽,仍故意為之。
只要少一項,就不構成誹謗罪。
實務上最常卡關的就是第三項:「散布於眾」。
 
  • 為什麼「一對一私訊罵人」不構成刑事上的誹謗或公然侮辱罪呢?
舉例來說:
若甲私訊乙說:「你這個爛人」、「你欠錢不還」——這雖然難聽,但只傳給乙本人看,沒有讓「他人」知道,也沒有損害乙的社會評價。 因此,不構成刑事上相關罪名。
但注意! 若是在群組、社群平台留言、貼文,讓其他人都能看到,就屬「散布於眾、公然」,可能構成犯罪。
延伸案例
  • 私訊罵人:「原則上並不構成刑事上的妨害名譽」(含公然侮辱及誹謗)
  • 在群組罵人:「散布於眾」要看群組人數及關係。若群組只有家人或極少數親密朋友,法院可能認為不是「不特定多數」。但若是辦公室群組、社群社團,就可能構成。
換句話說,「罵人」不是問題,「被誰聽見」才是關鍵。
 
  •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差在哪?
條號 誹謗罪(刑法310 公然侮辱罪(刑法309
行為方式 指摘具體事實(例如說人偷錢) 純粹罵人、不涉及事實(例如笨蛋、垃圾)
要件 必須「意圖散布於眾」 只要「在眾人面前」即可(不限於當面)
是否要舉證真實 若能證明事實屬實,可免刑(第310條第3項) 不論真偽,只看言詞侮辱性
常見場景 在網路發文指控他人劈腿、詐欺 在街上或留言區直接罵人
 
  • 成案難題:為什麼很多妨害名譽案最後都「不起訴」?
在實務上,妨害名譽案件的「成案率」都偏低。原因主要有三:
(一)難證明「散布於眾」
若行為只在有限圈子內(例如家人群組),檢察官常認為不具「不特定多數性」,難成立。
(二)事實真實者,不罰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換句話說,只要你說的是真的,就不構成犯罪。
因此若有人指控「公司老闆拖欠薪資」,只要確實有證據,就不會成立妨害名譽罪。
(三)名譽損害需達「社會評價下降」
單純不高興、不舒服、不爽,並不代表名譽受損。
要構成犯罪,必須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被貶抑,這點舉證也相當困難。
實務上檢察官常會認為:「被告只是發洩情緒、或主觀評論,難認足以損害名譽」,因此常以罪證不足為由不起訴。
 
  • 被告妨害名譽時該怎麼辦?
若因被人誤會或留言攻擊而遭提告妨害名譽,建議先冷靜評估:
截圖保存證據
留言、限時動態、群組對話,務必完整保存。
評估「散布對象」與「具體內容」
若只是私訊對話,可改走民事侵權途徑。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門檻較低,也能達到澄清效果。
交由律師評估刑事提告可行性
律師會根據「散布範圍」與「是否具體事實」判斷是否值得提告,避免白忙一場。
 
  • 律師實務觀察:妨害名譽罪常被「誤用」
在法律實務中,妨害名譽罪是民眾最愛報警、卻最容易「打空包彈」的罪名之一。
許多人誤以為「被罵不爽=可告妨害名譽」,但實際上:
  • 一對一罵人 不構成公然侮辱(不符合公然要件)
  • 說真話 不構成誹謗(屬實不罰)
 
  • 語:名譽,是證據守護出來的,不是怒氣換來的
妨害名譽罪章制定的本意,是保護每個人不被惡意抹黑或遭受人格貶損的侵害;但法律不是情緒出口,而是證據的舞台。
法律保護的是「名譽與人格」,不是「面子」。
當你遇到不實指控或謠言,請先讓律師協助判斷案情,
以證據為基礎,冷靜出擊,才能真正守住你的清白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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