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系選擇
關閉
0
0 件商品
總計NT$ 0
前往結帳
會員登入
驗證碼
忘記密碼?
建立專屬帳號

妨害性隱私罪全解析:從拍攝行為、刑責到自保方法,一次看懂

妨害性自主

11 - 13 ‧ 2025

小芸某在使用男朋友手機的時候,突然發現相簿內有大量兩人發生性行為時的影像及照片,而這些照片、影片的拍攝都沒有經過小芸的同意,於是憤怒的小芸便找到律師協助對男友提出告訴。
男友辯稱:「自己只是留作兩人恩愛的紀錄,沒上傳也沒散布,應該不算犯罪吧?」
事實上,依《刑法》第319-1條「妨害性隱私罪」規定——只要未經他人同意拍攝性影像,即使沒有散布,也已構成犯罪
這類案件不僅侵犯個人尊嚴,更讓受害人承受極大心理創傷。
以下我們就帶你深入解析:妨害性隱私罪的構成要件、常見態樣、刑責及受害人自保方式。
 
  • 為何要特別訂「妨害性隱私罪」?
過去若有人偷拍他人隱私畫面,往往只能依《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處理。
但「妨害秘密罪」主要保護的是「一般隱私」—包含例如偷錄談話、偷看信件、身體隱私部位等,並非針對「性隱私」的嚴重侵害。
為補足這項漏洞,立法機關於近年年增訂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其中最廣為人知的一條明確規範: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說,這條法律的立法目的有三:
1️⃣ 防止性隱私遭非法蒐集或散布
2️⃣ 保障個人身體自主與人格尊嚴
3️⃣ 遏止性剝削與數位性暴力
這不只是懲罰性規定,更是保障「身體自主權」的法律防線
 
  • 什麼行為算「妨害性隱私」?
法律明定,凡是「未經同意」以攝影、錄影等方式,攝錄他人性行為、裸體或私密部位,就構成本罪。
以下幾種情況特別常見
1️⃣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
不管是脅迫他人自行拍攝性影像或是脅迫他人與自己發生性行為並拍攝影像都會構成本罪。
2️⃣ 未經同意拍攝自己與另一半發生性行為的照片/影片
即便是最親密的另一半要拍攝性影像仍需獲得對方的同意。
3️⃣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
即使另一半同意拍攝影片但倘若未經另一半許可而將影片散布也會成本罪。
4️⃣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
像是前幾年轟動一時的AI換臉性影像乙案
 
  • 刑事責任:最重可判五年徒刑
依《刑法》第319-1條至319-4條規定:
  • 基本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加重情形: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則依第319-2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判例顯示,即使僅拍攝一次、未傳出,只要被害人未同意且內容涉及性影像,就足以構成犯罪。
 
  • 受害人該如何保護自己?
當懷疑被偷拍性影像時,請記住三個關鍵步驟:「蒐證、報警、求助」。
1)蒐證:保留一切可能證據
  • 立即拍照紀錄現場可疑設備位置。
  • 保留房間租用紀錄、時間、收據等。
  • 若影像流出,請截圖、保存連結,避免被刪除。
2)報警:明確指出「妨害性隱私」
  • 立即撥打110報案,說明「疑似被偷拍」或「被散布私密影像」。
  • 警方可依刑法或性別暴力防治相關程序採取行動。
3求助:申請保護與法律援助
  • 透過律師協助提告刑事案件及民事求償。
  • 若影像外流,可聲請法院協助要求網站下架。
  • 向地方性別暴力防治中心、勵馨基金會、婦援會等單位尋求心理支持。
 
  • 數位性暴力新趨勢:AI與深偽技術
近年出現利用AI「合成假裸照」、「換臉影片」等行為。
雖並非直接拍攝被害人的性影像,但同樣侵害個人性隱私與名譽。
目前實務上可能依:
  • 《刑法》散布不實性影像罪
  • 《刑法》妨害名譽罪
  • 《性影像犯罪防制條例》
    綜合處理。
 
  • 結語:尊重他人隱私,就是最基本的界線
「未經同意拍攝性影像」不是惡作劇,「散布」也不是八卦。
每一張私密影像背後,都是被害人難以癒合的創傷。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存在,不只是懲罰,更是提醒——
每個人都有權利被看見,也有權利不被看見。

1️⃣110 報警
2️⃣113 保護專線
3️⃣立即諮詢專業律師,讓法律替你守護最私密的安全
 
本所有擅長處理妨害性隱私案件的律師,歡迎加入LINE詢問,保障您的權益!#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 #台中律師 #法律顧問 #法律問題 #林健群律師 #律師推薦#法律案例 #事務所推薦 #台北律師 #彰化律師 #南投律師 #苗栗律師 #專打#中部律師 #南部律師 #全台 #北部律師 #刑事律師 #家事律師 #民事律師#裸照外流刑責 #情侶偷拍刑責 #妨害性隱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