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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摸一下而已?」!與未滿14歲兒少猥褻罪,法律怎麼看?

時事分析

08 - 06 ‧ 2026

2026/8/5自由時報新聞整理:
嘉義縣一名46歲王姓射箭社團教練,明知兩名女學童均未滿14歲,卻利用社團練習時間,趁女童黏貼箭羽時,多次以手伸入衣服撫摸胸部。其中一名女童遭猥褻高達15次,另一名女童也遭猥褻2次。
直到其中一名女童向師長反映後,家長才得知事件並報警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利用未成年女童判斷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多次實施猥褻行為,已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2項與未滿14歲幼年男女猥褻罪,共1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0月。考量其坦承犯行、完成賠償並與被害人家長和解,法院宣告緩刑4年。
今天想聊的,不是補教或社團安全,而是許多人容易誤解的法律問題──《刑法》第227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很多人認為:
  • 「只是摸一下而已。」
  • 「沒有發生性行為。」
  • 「小朋友沒有反抗。」
  • 「她沒有拒絕。」
但事實上,法律對於兒童的身體自主權,有特別嚴格的保護。
 
  • 《刑法》第227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是什麼?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都可能成立犯罪。(根據年齡不同,未滿十四歲至未滿十六歲有不同的刑度)
律之所以特別規定,是因為未滿十六歲的男女,在身心發展及判斷能力上尚未成熟,欠缺充分理解性行為及性自主決定的能力,因此即使孩子沒有反抗、沒有拒絕,甚至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也不代表行為合法。
 
  • 什麼是猥褻?
不少人以為,只有發生性行為才會觸法,但事實上猥褻與性交在法律上是兩種完全不相同的概念,而「猥褻」的範圍比一般人想像得更廣。
例如(包含但不限於):
  • 撫摸胸部 
  • 強迫擁抱、親吻
  • 要求觸摸身體
  • 其他足以引起性慾的行為
實務上猥褻的定義
最高法院關於「猥褻行為」的定義,大體上仍然沿用最高法院171013日刑事庭會議決議:「猥褻云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的定義。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7號、第617號解釋關於「猥褻物品」之定義:「『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也曾被用來援引作為猥褻行為之定義(例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70判決)。
 
本案中,被告多次將手伸入女童衣服內撫摸胸部,即使沒有發生性交,仍已符合猥褻行為,自然構成犯罪。
 
  • 「孩子沒有反抗」,還會成立犯罪嗎?
答案是會。這也是許多人最容易誤解的地方。
未滿16歲的兒童,法律原則上認為其尚未具備成熟的性自主決定能力,因此即使:
  • 沒有哭喊
  • 沒有掙扎
  • 沒有拒絕
  • 因害怕而配合
  • 同意
都不影響犯罪是否成立。
 
  • 和解、賠償後,就不用負刑責嗎?
答案是不一定。
不少人認為:
  • 「我已經賠錢了。」
  • 「家長原諒我了。」
  • 「雙方和解就沒事。」
但涉及未滿16歲兒少性犯罪,屬於法律高度重視的犯罪類型。
和解及賠償,雖然可能作為法院量刑時的考量因素,例如本案法院因被告坦承犯行、完成賠償及取得家長諒解,而宣告緩刑,但並不代表犯罪因此消失,也不代表一定不會被關。
法院仍會綜合考量(包含但不限於):
  • 犯罪次數
  • 行為方式
  • 犯後態度
  • 是否賠償、和解
  • 是否有再犯風險
因此,和解並非免責的保證。
 
實務見解
113年度侵訴字第1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成年之代號AV000-A112288B號男子、民國000月生之代號AV000-A112288號女子,分為址設高雄市鳳山區之高雄市立○○高級中學國中部之教師、學生(上開真實姓名及校名均詳卷,下稱B男、A女),B男並為A女之導師,雙方於112426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B男明知A女未滿14歲,仍於同年512日至627日間之如附表所示時間,在該校某班級教室內,分別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之犯意,對A女為如附表所示之猥褻行為(貼身擁抱、親吻、由正面隔著衣物撫摸A女胸部等)共12次。(被告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拾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年度侵訴字第5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之前為某國小之班級導師,A女、B女、C女都是該班之年級的學生,為未滿14歲之女子,甲○○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之犯意,分別為附表所示之猥褻行為(被告於112年某週四下午某時,在其指導之國小教室內,以教導學生胸部教育階段為由,以手碰到C女胸部23秒後,再以手碰到A女胸部23秒、B女就讀國小年級上學期(1129月至12月期間)某時,在B女就讀國小(詳卷)1樓殘障廁所內,被告將ok繃貼在B女之兩邊乳頭)(被告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 如果孩子遭遇猥褻,可以怎麼做?
若家長發現孩子可能遭受不當對待,建議盡快採取下列措施:
1)先安撫孩子情緒
不要責怪或質疑孩子,給予安全感,耐心傾聽孩子描述事情經過。
2)保留相關證據
例如:
  • 對話紀錄
  • 監視器畫面
  • 社群訊息
  • 錄音
  • 證人證述
必要時也可配合警方或相關單位進行採證。
3)立即報警或通報
若涉及兒少性犯罪,應盡快向警方報案,或透過學校、社政單位尋求協助。
4)儘早尋求律師協助
兒少性犯罪案件涉及刑事程序、被害人保護及民事求償等法律問題,及早由專業律師協助,有助於保障被害人權益。
 
  • 最後提醒:孩子的沉默,不代表同意
這起案件令人痛心的不只是犯罪本身,更提醒社會,許多兒少性侵害案件,加害人往往不是陌生人,而是孩子熟悉、信任的人,例如老師、教練、補習班教師或其他照顧者。
許多孩子因害怕、羞愧或擔心沒人相信,而選擇沉默,直到事件被發現時,傷害往往已持續一段時間。
法律透過《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6歲兒少提供特別保護,就是希望在孩子尚未具備完整判斷能力時,築起一道更嚴密的防線。
因此,不論是家長、學校或社會大眾,都應提高警覺,重視孩子的異常反應,建立安全的求助環境。因為對孩子而言,一次看似「只是摸一下」的行為,可能留下的是長久難以抹滅的心理創傷,而法律也絕不會將這樣的行為視為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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