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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把公司商品拿去賣而已?員工監守自盜,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

時事分析

09 - 23 ‧ 2026

2026/9/22自由時報新聞摘要:
台南近日傳出一起連鎖手機店「內鬼」案件,一名20多歲女店員涉嫌利用公司內部庫存管理漏洞,從旗艦店倉庫陸續取走487支iPhone,再以低於市價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的價格轉售其他手機行,變賣所得超過千萬元。
直到店家發現自家批號的手機出現在網路通路,進一步清查庫存並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大量手機遭到取走。警方目前已依業務侵占、竊盜等罪嫌將女店員移送檢方偵辦,至於實際犯罪情節及是否有其他共犯,仍待後續調查釐清。
今天想聊的,是許多上班族甚至公司老闆都容易忽略的法律問題──員工把公司商品拿走變賣,為什麼可能不是單純的竊盜,而是「業務侵占」?
很多人可能會想:
  • 「東西本來就是公司所有,我拿走不是竊盜嗎?」
  • 「我只是員工,拿公司商品去賣而已。」
  • 「公司讓我可以接觸、拿取商品,應該不算偷吧?」
  • 「反正最後都是賣掉,應該只看有沒有把錢還回來吧?」
但實際上,法律判斷犯罪類型時,「行為人原本是怎麼取得、持有這項物品」,往往就是非常重要的關鍵。
 
  • 什麼是「業務侵占罪」?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
簡單來說,業務侵占與一般竊盜最大的差別之一,就是:
東西一開始是不是已經因為工作或職務關係,而由行為人合法持有?
例如公司把商品交給員工保管、管理、銷售,員工原本是基於工作關係持有這些商品。
如果員工後來產生不法所有的意思,將原本因職務而持有的公司財物據為己有,甚至拿去出售,就可能涉及業務侵占。
而本次新聞中的女店員,正因為涉嫌利用工作上的機會進出倉庫、取得手機,再將手機轉售,因此警方才會同時朝業務侵占及竊盜方向偵辦。
 
  1. 「可以拿到商品」不等於「可以把商品變成自己的」
這也是業務侵占案件很重要的一個觀念。
例如:
公司讓員工可以接觸倉庫商品,是因為員工負責盤點、銷售或管理。
但這不代表員工取得商品後,就可以自行決定:
「這支手機我要拿去賣。」
「這批貨我先帶回家。」
「賣掉之後錢我自己留下來。」
合法持有的權限,並不等於取得所有權。
如果行為人原本只是因為工作而持有公司的財物,後來卻將公司財物轉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就可能產生業務侵占的刑事責任。
 
實務見解
111年度易字第49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林淑媛原係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光公司)苗栗苑裡廠B類產品生產線之領班,負責安排生產線作業員之工作內容、生產排程、作業員出缺勤管理及生產線材料之領用(例如:本案之金線)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林淑媛竟因缺錢花用,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由林淑媛利用工作之便,趁億光公司監管疏漏之際,在億光公司苗栗苑裡廠內,接續將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侵占數量」欄所示億光公司所有之金線侵占入己而達足以出售之數量後,將金線交付予江淵榮。江淵榮另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如附表「交付時間」欄所示時間,前往銀樓,以如附表「出售價格」欄所示之價錢售予陳孟宏(所涉故買贓物罪,由本院先行審結),再與林淑媛朋分售得價金。嗣江淵榮委由律師向億光公司發函告知,經億光公司報警,循線查獲上情。(林淑媛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共3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度易字第19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黃信強任職於高見文教有限公司(下稱高見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負責銷售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貝德公司)之商品(即升學王相關產品,下稱本案商品),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黃信強藉由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iPad平板2台,及向各客戶所收取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78,944元,均未繳回高見公司,而挪為他用,侵占入己。(黃信強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那「業務侵占」和「竊盜」到底差在哪?
最簡單的理解方式,就是看:「拿東西的時候,東西是不是原本就在自己的合法持有範圍內?」
如果行為人原本沒有合法持有權限,直接把別人的東西偷偷拿走,通常會往竊盜罪方向判斷。
但如果行為人是因為職務、工作關係而合法持有公司財物,後來才產生不法所有意圖,將財物據為己有,則可能涉及業務侵占。
所以,同樣都是「把公司的東西拿走」,因為取得、持有財物的原因不同,最後可能成立的罪名也不同。
 
  • 公司沒有盤點,員工就可以鑽漏洞嗎?
當然不是。
新聞指出,該公司疑似因庫存管理及盤點機制存在漏洞,使涉案員工長時間取走手機而未被發現。
但公司管理不嚴謹,並不代表員工因此取得任意處分公司財物的權利。
反過來說,對公司而言,這起案件也提醒企業:
高價商品應建立定期盤點制度。
倉庫進出及商品領取應留下紀錄。
建立權限分級及交叉覆核機制。
發現庫存異常時應立即調查。
因為內部管理上的漏洞,除了可能造成巨額財產損失,也可能讓犯罪行為長時間不容易被發現。
 
  • 最後提醒:員工「拿得到」公司的東西,不代表「可以拿走」
業務侵占案件最重要的關鍵,不是單純看:「東西是不是公司買的?」
而是要進一步釐清:
「行為人為什麼會持有這項財物?原本是否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後來又做了什麼?」
如果原本只是因為工作而持有公司的財物,最後卻將其據為己有、變賣或處分,就可能從「合法持有」跨越到「不法侵占」。
所以,別以為「我每天都可以接觸公司的貨」、「老闆也沒有每天盤點」、「只是先拿去賣掉」就代表沒有刑事責任。
職務上的管理權限,是公司交付的信任;一旦將這份信任轉化成侵占公司財物的行為,可能面臨的,就不只是工作上的懲處,而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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