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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蒐證與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難題

民事事件

04 - 30 ‧ 2025

小美是一位純樸的家庭主婦,與先生結婚多年的她前陣子不小心看到了她先生與一位陌生女子的對話紀錄,對話內先生與該女子不僅互道喜歡甚至還以老公、老婆相稱,然後就在小美發現該女子的存在後,先生也對此有所警覺便將手機密碼更換讓小美無法再輕易去瀏覽自己手機內的訊息。
對此非常憤怒的小美便找到破解手機密碼的專家打算取得手機內先生與該女子的對話紀錄並對兩人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告訴,然而像小美這樣取得證據的方法真的沒有問題嗎?是否會衍伸出其他刑事上的責任呢?以下請聽我娓娓道來

 
  • 破解配偶手機密碼並取的侵害配偶權的證據蒐證者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事實上若是破解配偶的手機密碼進而取得證據很有可能涉及刑事上妨害祕密、或是妨害電腦使用罪等相關規定。
 
  • 我是為了蒐證才會去翻拍配偶手機內的對話紀錄這樣也有可能觸法嗎?
根據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的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時候可能就會有讀者想到了,難道說我是為了蒐證這也算是該條文中所說的【無故】嗎?根據實務見解,一般人並不能以抓姦等目的當作窺視、竊錄、竊聽的理由喔。
 
  • 侵害配偶權提告,哪些證據是有效的呢?
事實上證據是否有效能順利證明侵害配偶權的事實存在仍需以個案的狀況去做逐一的判斷,但這邊整理出幾項被實務上所認可的證據類型方便讀者參考:
對話紀錄: 在等社交通訊軟體的對話訊息中,含有曖昧詞語例如我愛你、我想你等等詞彙,或親密暱稱,如:老公、老婆、寶貝等,皆可做為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照片、影片:有清晰可辨識人臉的照片/影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牽手、擁抱、親吻等親密畫面,甚至是捉姦在床等情況,皆可作為侵害配偶權證據。
證人:若家人或朋友或其他無關之第三人等人有看見配偶外遇之狀況,得於訴訟中請求法官傳喚證人出庭說明,證實配偶與第三者之親密關係。
 
  • 若是用配偶跟我坦承外遇的對話紀錄當成證據也有可能觸法嗎?
原則上若是用自己與他人的對話紀錄截圖作為證據並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等問題喔。
 
  • 既要取得有效證據還要避免自己觸法我可以怎麼做?
看到這邊讀者可能會出現一些疑問,上述所說的有效證據很多都只能靠偷拍、偷看來取得,那這樣是不是要提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就會非常困難?事實上我們還是可以用以下幾種合法的方式來取得證據包含:在公開場合拍照或錄影來取得配偶與第三者親密互動的畫面、錄音取得對方或第三者的證據來證明對方不忠的事實、聘用合法的徵信社來進行跟拍等等。
若不清楚自己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可以使用又或是使用了該證據後是否有可能讓自己觸法最好的方式還是先諮詢過專業的律師,由律師進行評估才能將自己被告的風險降到最低並提高自己成功取得賠償的機率喔。
 
(延伸閱讀:通姦除罪化後配偶出軌就無招可治了嗎?)
(延伸閱讀配偶外遇!!當事人委任律師提告小三獲得應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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