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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
其他刑事案件
無罪推定原則全解析:不是「被告」就代表有罪!從憲法精神、刑事制度到實務判斷,一篇說清楚
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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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刑事案件
01 - 08 ‧ 2026
遺棄罪全解析:不是「沒照顧父母」就會被告!從構成要件、實務判斷到常見誤解,一篇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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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全解析:不是「被告」就代表有罪!從憲法精神、刑事制度到實務判斷,一篇說清楚
其他刑事案件
01 - 14 ‧ 2026
阿哲某天接到警察電話,說他涉及一起詐欺案件,需要到警局說明。
電話一掛,他整個人愣住,腦中只剩下一句話:「完了,我是不是已經被當成犯人了?」他開始不敢跟朋友說、不敢請假說明原因,甚至連家人都不敢坦白,深怕一句「被告」三個字,就等於社會替他蓋章
——
有罪。
但事實上,在法律世界裡:
你被調查、被起訴、甚至被羈押,都不代表你「有罪」。
因為刑事法治的核心基石,就是四個字:
無罪推定
。
今天這篇文章,帶你一次釐清:
•
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
它從哪裡來?為什麼這麼重要?
•
在刑事程序中,誰要負責證明?
•
法院實務怎麼運作?
•
為什麼「社會輿論定罪」其實很危險?
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簡單說就是:
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前,任何人都應被視為無罪。
這不是口號,而是明文寫在制度核心裡的原則:
《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明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也就是說:
你被檢舉,不等於你犯罪
你被搜索,不等於你有罪
你被起訴,也不等於你一定會被判刑
真正決定你「有沒有罪」的,只有一個
——
法院的確定判決
。
為什麼無罪推定這麼重要?
因為刑事程序,是國家對人民最強烈的權力行使。
搜索、拘提、羈押、審問、起訴
——
每一個動作,背後都是「公權力對個人自由的介入」。
如果沒有無罪推定:
調查階段就被當成犯人
媒體報導直接定罪
社會輿論先行審判
被告必須「自證清白」
那刑事制度,將不再是「審判犯罪」,而會變成「獵巫運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
111
年度上訴字第
988
號判決
一案中指出:
萬卡多公司之負責人謝
OO
於本案中均未曾到案說明,且遍查全卷,亦無萬卡多公司之負責人、會計人員遭法院判刑之紀錄,今被告郭
OO
既然否認犯行,並主張係真實交易,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嫌,
自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本院審酌本案中有關萬卡多公司涉案之證據,僅有如附表五編號
53
所示國稅局製作之進銷項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等,充其量僅能證明有開立發票予光強公司之事實,尚無客觀事證足證光強公司與萬卡多公司之交易非為真實,亦難以萬卡多公司事後申請停業或註銷,即推認先前之交易為不實,
本於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被告郭
OO
此部分有利之推認,是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郭
OO
涉犯此部分犯嫌,即屬無法證明
。
這句話的意思是:
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身上
檢方證明不了,就必須無罪或為被告有利之推認
誰要負責「證明有罪」?
答案只有一個:
國家
。
在刑事案件中:
檢察官要證明犯罪事實
要證明構成要件全部成立
要排除合理懷疑
要讓法官「達到確信」
被告不需要:
證明自己沒做
找證據證明清白
解釋所有疑點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69
號判決
就強調: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換句話說:「不確定有罪」=「判無罪」
刑法不是在比誰比較像壞人,而是在問:
「你能不能被
證明
有罪?」
無罪推定,貫穿整個刑事程序
無罪推定不是只存在於判決那一刻,而是從頭到尾都有效:
階段
無罪推定的意義
偵查中
不得預設被告有罪
起訴後
被告仍是「無罪身分」
羈押
羈押不等於有罪,只是程序手段
審判中
法官須中立審酌證據
判決前
一切疑點利於被告
因此才會有這些制度:
羈押要嚴格審查
搜索要有令狀
判決要寫理由
證據要合法取得
這些「麻煩的程序」,不是官僚,而是為了避免:一個還沒被證明犯罪的人,就先被摧毀人生。
現實世界的誤解:社會往往先判你有罪
在真實世界中,無罪推定最容易被破壞的,不是法院,而是輿論。
常見場景包括:
「都被起訴了還說無辜?」
「會被抓一定有問題吧?」
「新聞都這樣寫了,怎麼可能沒事?」
「沒做為什麼不解釋?」
這些話,全部都違反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不只是給法官的原則,也是整個社會應該共同遵守的文明底線。
什麼情況下,「懷疑」仍不能定罪?
即使你覺得:
行為「很怪」
說法「不合理」
動機「很可疑」
但只要:
證據不完整
因果無法證明
要件無法確認
邏輯存在合理替代可能
在刑法上,就不能定罪,
因為刑法不是處罰「可能是壞人」,
而是處罰「被證明犯罪的人」。
結語:無罪推定,是每個人最後的安全網
你今天可能是旁觀者,
但明天,你可能就是那個被調查的人。
無罪推定的存在,不是為了保護罪犯,
而是為了確保:在被證明之前,沒有人會被國家誤判。
這不是縱放犯罪,而是確保「只處罰真正被證明的犯罪」。
因為,一個文明社會,寧可讓十個罪犯逃過,也不能錯判一個無辜者,
這就是無罪推定真正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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